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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销售甲醇引发火灾,获刑!

作者:城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4-08-15 09:21:21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我市某小饭店发生火灾,经调查发现系因使用劣质甲醇引发。查询甲醇来源时,饭店老板告知系从贾某处购得。经查,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贾某、杨某、臧某等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个人处非法购进甲醇,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市区、泽州县等地租用库房设置油桶、地罐存储并稀释甲醇,杨某、臧某二人雇佣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司机杜某、张某,用私自改装的车辆装载桶装甲醇向市区内数家饭店进行贩卖。贾某本人在明知自己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还驾驶工具车将稀释后的甲醇销售至市区内数家饭店。上述人员在运送甲醇期间反复途经大量人员、车辆密集场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贾某累计销售金额17万元,杨某、臧某累计销售金额4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五名被告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甲醇储存、运输等高度危险的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均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秩序,均构成危险作业罪。五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司法行政机关对五名被告人可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对五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并适用缓刑,同时,追缴五名被告人违法所得,并禁止五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相关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案发原因是我市某小饭店购买劣质甲醇后使用过程中发生火灾,造成一定的危险和经济损失,对于我市的安全生产、运输和管理的从业人员,具有较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本案系共同犯罪,五名被告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非法购得甲醇,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租用库房设置油桶、地罐存储并稀释甲醇,向市区内数十家饭店进行贩卖,销售过程中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直接通过加油枪、泵等把车上的甲醇抽到饭店购买人员准备的甲醇桶里,运送期间反复途经大量人员、车辆密集场所、街道、居民区等,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秩序。


甲醇属于甲类危险化学品,有毒易挥发,易燃易爆,在其生产、运输和储存的环节都存在风险,一旦发生泄漏遇明火后引起爆炸,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安全生产无小事,在此提醒我市的生产、运输业人员和餐饮从业人员要吸取案例教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扎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经营人员不私自向他人销售甲醇,运输业人员不得无证运输危险化学品,饭店经营者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厨用燃料,确保生产经营安全和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共建平安晋城,切勿心存侥幸,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甲醇的买卖和运输。


危险作业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我院已审理并判决了几起类似案件。今后我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打击安全生产领域中的违法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引导企业依法经营,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责任编辑: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