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庄严承诺的提出,与执行有关的话题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2016年6月,被告人王某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拒执罪为名提起了公诉,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案件经过到底是怎样的?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2014年,原告刘某因物权纠纷将被告王某告上了法庭,请求王某返还所有人为刘某的白色大众轿车,2015年8月,法院作出了判决,支持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然而,被告王某却并未按判决要求返还该汽车。
无奈的刘某只得又走上了执行程序,同年10月,刘某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让王某归还该车,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王某归还刘某汽车,但王某并未归还,之后法院经多次催要,王某仍然置之不理,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案件一拖再拖。
由于王某的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从王某处扣押了该车并归还给了刘某,案件执行完毕,但王某却因在执行过程中的有能力而拒不履行被检查机关提起了公诉,最终涉嫌了刑事犯罪。
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司法权威,一但侵犯,势必受到制裁。